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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③ 死亡事故的场合~赔偿金的项目~

消極損害

4 死亡事故的场合~赔偿金的项目~

死亡事故的解说项目,概要如下记所示。

(1)权利获得者是谁

(2)积极损害(关于治疗的费用、葬礼费用、归国费用・以及其他)

(3)消极损害(因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利益)

(4)精神性的损害-死亡慰问金-

(5)以及其他(延迟损害金、律师费用等)
■关于死亡事故所考虑的事项

(6)关于刑事裁判手续-受害者参加制度-


4 死亡事故的场合~赔偿金的项目~

(1)受害者离世的场合、赔偿的权利应当由谁来获得


A 道理-受害者一旦取得的权利将由继承人获得

死亡事故の場合

 受害者在离世的情况下,向加害者(所加入的任意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害的权利,在道理上来讲,在受到致命伤的那一刻起,受害者本人即获得了其权利,并且因受害者死亡发生,故其权利由受害者的继承人而获得。当场死亡的情况也是同样。

B 如果继承人是多数的情况下,应如何判别

相続人が複数いる場合

 继承人存在多人数的情况下,一般的来讲按照法律所定的继承比例来对其权利进行平分,这也是比较经常被运用的一种方式。

 关于继承人的继承比在与法定的继承比例不同的情况,通过继承人相互的协商也是可以被允许的。只是关于被继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谁,以及比例的多少;都应该以遗产分割协议书的方式来进行证明。


C 需要事前准备的必要文件(交给律师事务所来办也是一种选择)-户籍关系-

慰謝料について裁判所の運用

 把难解的理论先放下来。首先作为受害者的家属,需要来准备齐了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大致有以下几类。

 并且,突如其来的亲人离世,是很多人不愿意接受的。特别是在最初的阶段,或许什么都没有心情去做。所以在这个时候将事前需要准备的资料交给律师来处理,也应该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选择。律师事务所因为其本身特殊的职权,关于户籍关系的书类是可以进行代行办理的。

①受害者的除籍副本(更正确的说是,因为是受害者被除籍后全部事项的证明书)。
从医院取得受害者的死亡证明书,并将死亡证明交与区役所,就能够获得除籍证明。
被害者の死亡診断書を病院から取り付け、死亡届を役所に提出のうえ、取得します。


②受害者的出生户籍证明
受害者如果是在1994年之前出生的场合,从本籍贯所在的役所可获得改制原户籍。


③户籍移动后的户籍誊本等
受害者生前如果有移动户籍的情况,首先将应从转籍后的各役所取得户籍誊本之后,再收集转籍前所在的役所所开出的除籍证明等文件。

以上都是有必要准备的文件。

 大致而言,要追寻受害者从出生到死亡为止的所有户口也是为了去探究受害者是否存在被隐藏的继承人。所以这些公证的文件就是极其有必要去获取的。

 实际上,关于户口的话题,是有很多戏剧性的事实发生的。


(2)积极损害


A 关于治疗的费用

治療関係費

 死亡事故的情况下,受害者被救护车送往医疗机关,在被确定死亡的一段时间内受到医院的治疗照顾。也就是说,即使受害者死亡,在医院因接受了相应的医疗救治,其所产生的费用,也将包含在因事故而作为赔偿的范围之内。比如说,死亡诊断书(尸体检定书)的作成费用、行政解刨的费用、太平间使用费等等,其他有事故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费用。

 遗体处置费用,以及搬运费等都在法院被作为损害来经行认定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B 关于葬礼费用

葬儀関係費

 关于葬礼费用是指,埋葬费用、祷告・法名费用、灵台・供物费用、葬礼的业务费用、花圈费用、为吊丧者的伙食费、家族人士参加葬礼的交通费、头七费用等诸多丧殡费用、都被包含在赔偿之中。

 但是,有了收据就可以都作为赔偿项目来申请索赔的想法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做为葬礼费用来讲,原则性上一般是到150万日元为止的金额将被承认。(例外的判罚案例也同样存在)

 当收据的实际可被认可金额在150万日元之下的情况下,其金额的限度之内一般会被作为葬礼费来进行认定。

关于奠仪费用,不能作为盈亏来相抵消的对象。(受害者以某个原因得到损害,但又以同一的原因得到利益的时候,应该从损害额扣除得到的利益相当的金额)
另一方面,奠仪的还礼・返还物的费用也不包含在赔偿的范围之中。


C 归国费用・以及其他

 因住在海外的近亲者的看护有必要的情况以及,受害者的遗族前来参加葬礼的情况的;从海外的归国费用被作为损害来承认的案例也是存在的。

 作为其他事宜来讲,因事故的发生导致旅行等被取消的费用、或是受害者的死亡所导致的精神上疾病的产生,其所需的治疗费用作为损害赔偿的对象被认可的判决案例也是同样存在。

 保险公司一般对于此情况不会来轻易认定的,但是作为法院来讲,进行常识性的判断的倾向还是具有的。

 在受伤后,虽接受了短暂的治疗,但是还是很遗憾死亡的情况下,所接受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害等,是与基本性受伤事故按照同样的想法来进行损害算定的。


(3)消极损害


A 因死亡所导致的利益损失

 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如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所预期将要获得的收入・利益等、因死亡而作为损失利益来要求赔偿的权利也同样具有。 

   其算定方法如下;

①基础收入

(1-②生活费扣除)

③对应就劳可能年数的莱布尼茨系数

①基础收入  

: 作为原则为事故前年的年收入额。下记的①来进行参照。



②生活费扣除 

: 因死者不需要花费生活费用,故其费用被扣除。下记的②来进行参照。


③就劳可能年数

: 作为原则来讲到67岁。下记的③来进行参照。



B 死亡损失利益的算定方法-说明-

①基础收入

ⅰ 原则性的考虑方法


 作为原则来讲,事故发生前年的实际获得年收入将作为基础收入来进行评价。事故前年的预扣税款票或者返税证明有必要进行准备。

ⅱ 事故前年的收入不确定的情况以及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


事故前年の収入が不明確な場合や実態と合っていない場合

现实当中,事故前年的收入与其所证明的资料有出入的场合,或是因为特殊要因而导致当年的收入有所降低等,作为保险公司的判断来讲,总的而言是根据较低的年收入来进行判断的情况较多。

 但是,即使通过立证的方法也无法证明前年实际收入,但是厚生劳动省每年都会发布薪金统计的普查报告,即如果能够证明平均年收入的实际金额的或然性,则其作为基础收入的参考值来考虑也是可以得到运用的。

 比如来讲,如果能提交出事故前3年~5年左右的申告书,或是工作内容以及资金流向的说明。也是能够尝试去进行立证的。

ⅲ 受害者的年龄较为年轻的情况下


 关于大致未满30岁的年轻受害者来讲,如按照事故前的收入基准来计算的话,基础收入的金额将普遍比较的低下,此种情况就漠视了未来薪金涨幅的可能性,同时也将变为不公正的判罚结果。

 所以当受害者为满30岁的情况下的年收入,应当以公平为原则,运用全年龄平均薪金普查表来计算损失利益。

②生活费扣除率

ⅰ 生活费扣除是一种怎样的思考方式


生活費控除とはどの様な考え方なのか

 受害者死忙的情况下,原本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就将变的不在花费。

损失利益是指「本来是补偿如未遭遇事故时所获得的将来性利益」的损害赔偿项目。但是「本来所需要花费的生活费因事故的发生变得不再需要」的情况下,也应该从赔偿金中去除,或许也是为谋求一种判决的公平性。

 生活费用的扣除是指,不再花费的生活费将从损失利益赔偿金当中扣除,以达到公平原则的一种考虑方法。

ⅱ 生活费用的扣除率是如何被运用的


 「如果还在世的话,应该需要多少生活费呢」关于这样的议题,总是存在假设以及各种各样的主观预测,也就是说如果不制定出一种相对程度的制度,那么损害赔偿的工作将会变得混乱无序。

 为了能够安定持续的运用实际业务,在损害赔偿的世界里,因死亡受害者的家庭的情况不同,关于生活费扣除率的基准也就不尽相同。具体的计算标准大致以下记所表示的为主。


家庭的支柱 被扶养者有一人的时候    … 40%

被扶养者有二人以上的时候       … 30%

女性(主妇・独身・包含幼儿等)    … 30%~45%、根据生活的具体状况

男性(独身・包含幼儿等)      … 50%

ⅲ 为什么扣除率有各种区别~是考虑到遗族的生活保障所需的必要程度~


生活費控除とはどの様な考え方なのか

 生活费扣除率是,对依赖于已故受害者的收入而生活的抚养家族来讲,被抚养的人数越多,其被扣除的比例也就相对较低。这正是考虑到遗族的生活保障的必要性而产生的计算结果。

 相反而言,独身男性等的扣除比例达到50%,多数的金钱将在因死亡所产生的损失利益赔偿中被扣除。


③就劳可能年数

ⅰ 原则

 就劳可能年数是指,作为原则来讲死忙时的年龄开始,到67岁的年龄差数。
 比如说,37岁死亡的情况下67-37=30即是就劳年龄的年数。如果就劳年数为30年的情况下,就按照30年所对应的莱布尼茨公式(为了来扣除中间利息)来进行计算得出损失利益的金额。

ⅱ 例外的情况

 作为例外的情况,如果死亡时的年龄超过67的时候,就应採用简易生命表中,平均余命的二分之一来进行计算。

 比如说,受害者的事故发生年龄・性別为71岁男性的场合,平均余命为14.20年(按照2011年的数据)、所以14.20÷2=7.1、7.1在四舍五入后也就是7。而7年就成为莱布尼茨公式的计算年数。

C 具体例子

EX)  年收入720万日元,且与妻子育有一儿子的38岁男性公司社员,
   因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时候,损失利益为下记计算方式。


①年收入720万日元×(1-②生活费扣除率30%)×③15.1411(就劳可能年数:67-38=29岁。29年所对应的莱布尼茨系数=720万×0.7×15.1411=7631万1144日元 

=720万×0.7×15.1411=7631万1144円

所以金额 7631万1144日元,将是因死亡所被算定的损失利益。

(4) 精神上的损害-死亡赔偿金-

生活費控除とはどの様な考え方なのか

 因为受害者死亡的场合,如果用金钱来评价因事故而造成家人死亡的痛苦的话,可以说是一件极其以及非常困难的事情。比起金钱,对与被害人来讲,继续生活下去才是本人最想要获得的东西。


 但是很遗憾,这种意愿是无法完成的。在损害赔偿的世界里,对于已经无法避免的死亡事故之中,为了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对精神上痛苦的慰藉的赔偿金额,在实际中被制定及执行着。

 这就是所谓的死亡赔偿金,以下记的内容为主因受害者的遗族生活保障的程度不同,其金额的区分也相对存在。

家庭的支柱   …   2800万日元

母亲・配偶者  …   2400万日元

以及其他    …   2000万日元~2200日元

遗族      …   300万日元程度

 以上所记的金额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关于具体问题也同样要具体分析。譬如肇事逃逸,过失的程度较重等等,都应根据当时的情况,来对赔偿金额进行增减处理。

(5)其他(辩护士费用、延迟损害金)

 根据判决来选择解决的场合,上记损害金的总额的10%将作为辩护费用来进行计算,从事故发生日开始到支付日结束日期间的延迟损害金(年5%的比例来进行计算)也将会作为赔偿。

 在法院进行和解的情况下,辩护是费用以及延迟损害金即使被除去,但实际上从道理上来讲,辩护士费用与和解日为止的延迟损害及的核算金额的一半应该作为和解案的提案之一。这种案例也是比较多见的。

■ 关于死亡事故所考虑的事项


死亡事故について思うこと

 本事务所长年以来接手了无数的死亡事故。理所当然对于遗族的愤怒以及悲伤之情深有同感。同时也对去世的受害者感到万分的遗憾。受害者的遗族在加害者面前的嚎啕大哭之场景是我们这一生的无法忘记的痛苦回忆。

 但另一方面,关于辩护律师的报酬来讲,是作为去世者的代偿来进行被支付的;其也是损害金的范畴之内被进行计算。律师事务所也是一边怀着对这份无比珍贵的金额的感谢之情,一边进行着事务所的正常运营。

(6) 关于刑事裁判手续~受害者参加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16条第33~)

 2008年12月1日开始导入的制度。

被害者参加制度

 再次制度导入前的刑事裁判是,裁判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律师来进行,也就是说犯罪的受害者是从刑事裁判中去除掉的。

 遭遇到犯罪,并且人生发生重大转变的受害者以及其遗族,无法积极的参与到刑事裁判之中是以往的以个事实。

 对于这样的情况进行反省,犯罪的受害者直接参与裁判判决并进行发言,将受害者的声音直接传达给裁判官(如果是陪审托裁判,陪审员也包含在内)的新制度就诞生了。

 成为参加对象的犯罪,可以参加的人以及关于参加裁判的过程中可以行使的权利的,如下;


A 受害者参加可能的刑事裁判的犯罪范围(刑事诉讼法316条第33)

・杀人、伤害、危险驾驶致死致伤最等因故意的犯罪而造成的人死伤的罪。

・强制猥亵、强奸等性犯罪

自动车驾驶过失致死致伤罪、业务操作过失致死致伤罪

・逮捕监禁、骗取诱拐、人身贩卖的罪


B 参加可能的人

 包括上記犯罪以外还有①直接受害者②以及其法定代理人③或者是受害者死亡或者是身心受重大撞击时、受害者的配偶、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直系关系者・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第290之2)将成为可能出庭的人。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在危险驾驶致死致伤或是自动车驾驶过失致
死伤罪的受害者也属于该当范畴。同样由可能参加刑事裁判判决。


C 参加刑事裁判的被害人可行使的权利

・出席裁判,并在法庭中靠近检察官(或是在其附近就坐)就坐

・关于事件,向检察官诉说自己的恳求,以及听取检察官的说明。

・可以询问证人事宜

  但是,可以提出质疑的问题是围绕「状况(※反省的程度等、犯罪事实相关的事宜将被除去)」的系列疑问,只是在争辩证人的证言的信用性询问内容中成立。

刑事裁判

・对于被告人,其犯罪事实以及状况事实等的质疑。

・关于犯罪事实或是法律的适用法律の適用(具体性的求刑等)「希望能够重判」等意见的陈述。

 ※实际上来讲、量刑也有一定的尺度。所以有时实际的判罚结果与受害者的希望判罚之间的差距,还是实际存在的。


D 关于参加刑事判决的不安

 不单单是被告人,作为重大事故的受害者参加也是一样。多数的一般市民对于刑事判决的参加总会有跟种各样的不安情绪。

 基本上来讲只要根据检察官的指示,站在证言台前:将自己真实的感想向检察官清晰的陈述后,便完全没有什么顾虑的存在。但实际过程中,因种种情绪的影响,事前对证言的整理工作也是可以减轻心理负担的一重要环节。

刑事裁判

 顺便一提的是,从受害者参加制度实行之前,本事务所为了陈述受害者方的意见而参与刑事裁判的经验是具有一定的。所以在这方面也是有相当的一段的实际业务经验。 

 而现在,受害人或是其遗族本人不参加刑事裁判,取而代之的由辩护律师参加的受害者辩护士参加制度也同样存在。

 死亡事故的判决案列中,作为受害者的遗族来讲,参加裁判的同时也要参与受害者的善后工作。所以让人心酸的场面实在是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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